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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柳姗姗 彭冰 通讯员许守年 刘志海)近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省内调剂工作机制、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等,并公布了首批全省195个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

《方案》明确,根据《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遴选确定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并对制剂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调剂品种目录。列入品种目录的中药制剂应当在临床使用3年以上,且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为充分发挥中药制剂传承创新作用,支持将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鼓励中药制剂通过在不同医疗机构内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

按品种调剂使用的中药制剂,包括经审批许可的和按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备案的中药制剂,可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中药制剂调出方应为省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调入方应为省内具备调剂品种诊疗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调出方与调入方应具有协作关系,包括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中西医协作、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对口支援、托管等关系。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采取“定品种、定范围、定时限”方式按品种审批。由调出方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调剂申请,拟调入的中药制剂与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制剂调剂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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