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徐府房征[2023]18号
(资料图)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龙川路、南至罗香路、西至长桥路、北至上中路。
具体门牌号:长桥新村1437号、41-48号;长桥二村1—13号、24—26号、35—37号、44—46号、49—51号;龙川路105号、罗香路10-20号(双号)、龙川路119号、上中路273号、长桥二村55号东。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徐汇区长桥新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