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出台了《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进行规范。

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省市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标准要上墙,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强行集资或变相集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记者 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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